11月2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責任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12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案發后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情況及認罪態度,對其中11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燃爆責任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失職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張家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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